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 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试行办法","为什么我国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这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有何影响?在十四号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发布会上,对一系列市场热点问题作出了反应。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行政许可
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行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于多种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企业,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集团等历史悠久的中国招商集团、具有本地背景的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具有互联网企业特色的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等。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在满足各种市场主体的多样化需求,为经济发展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少数企业盲目地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积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生在吹风会上说。
潘功生认为,"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试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蔓延,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一体化、便捷的金融服务需求,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为甚麽要同时发出两份文件,以规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司法部第二法制局局长刘长春说,司法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泛征求了关于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为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行政许可。本行政许可与金融机构控制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不重叠,也不与之相抵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措施是关于决定内容的详细规定。
不要改变单独监管的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措施加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监管,市场对此持怀疑态度,这是否意味着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发生了变化?
潘功生就此明确表示,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结构,这种模式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和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坚持。
记者了解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高、风险溢出强等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风险隔离等监管标准,更加注重全面监管。
中国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和监管,反映了金融业是特许企业的理念,也符合世界通行的做法。"潘功生说,"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试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改变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而是对现行模式的完善和补充。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与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形成联合监管力量,共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