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告示
根据新公告,为了落实 "放行和服务" 改革要求,优化港口经营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水路和空运进出运输工具的电子数据申报要求。
一、申报期限、数据项和填写规格
有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关于水运、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期限、数据项和填写规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水陆运输工具的电子数据。
二。简化在进出船舶领土内连续航行的申报
进出境船舶办理入境申报手续时,应当规范航次摘要、船上非旅客人员名单和船上非旅客人员项目清单的填写。在中国航行时,有关情况不发生变化的,无需填写。
三。关于调整中国沿海港口空箱转移的声明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国内沿海港口之间转让空集装箱或者出租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只能将沿海空集装箱转移报关单的电子数据申报给转移地海关,不再需要向转移地海关申报。
四。关于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行电子通关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或者旅客全部完成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出清关申请;海关检查无误的,应当反馈运输工具通关电子通知,允许运输工具离开。
货物、物品卸货或者旅客下船(飞机)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出运输工具清关的电子申请。海关检查无误的,退还运输工具的电子清关通知书,允许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
租赁或者其他贸易手段进口的运输工具完成报关、放行手续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电子报关申请;海关检查无误的,应当反馈运输工具的电子清关通知书,允许海关解除对运输工具的监管。
V. 简化船舶在短期和定期客运路线上的申报
凡在 4 小时内有定期客运路线的船舶,负责运输工具的人无须向海关申报每次航程的抵港计划、抵港预测动态、入境预告表格及离港通航计划,而只需向香港海关申报抵港、离港及入境(港口)报关单、出境(港口)报关单等。报关申请的电子资料,须於每日起飞前一天的最后一次出境(港口)航程及当日的进出境(港口)报关后提交。